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山西省科协)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山西省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中国科协指导。
第二条 山西省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建设新型能源基地和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切实做好“三个服务”,即努力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第三条 山西省科协由所属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山西省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山西省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决策、法规的制定,进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条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组织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活动,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图书、报刊,兴办和发展符合山西省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山西省科协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山西省科协代表大会和其选举产生的山西省科协委员会是山西省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山西省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山西省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山西省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山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由省级学会和市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山西省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山西省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山西省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山西省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山西省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山西省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山西省科协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常务委员会变更和增补;常委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变更或递补。
第十九条 山西省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山西省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山西省科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山西省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山西省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山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山西省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山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山西省科协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科协主席与党组书记不为同一人时,担任党组书记的副主席为第一副主席(常务)。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第一副主席(常务)召集。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个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山西省科协顾问。
第四章 省级学会
第二十五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山西省科协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山西省省级学会;
二、承认山西省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山西省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山西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山西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学会接受山西省科协的领导,执行山西省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山西省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山西省科协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申请退出山西省科协,须经山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会凡违反山西省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山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市科协和基层科协
第三十二条 市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山西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组成。
县(市)、区科协由县(市)、区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协及直属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四条 市科协接受山西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市级学会受市科协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省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科协执行山西省科协的决议,推举代表参加山西省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科协委员的工作报告,依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市科协章程,选举市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建立不同形式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受上级科协指导。
第三十九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各级科协和所属团体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按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协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协和所属团体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科协经费的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协和所属团体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各级科协和所属团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山西省科协”。山西省科协会址设在省会太原。英文全称:Shai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四十九条 山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及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条例》,制定《山西省省级学会组织条例》。
第五十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山西省省级学会组织条例》制定学会章程。各市、县(市)、区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市、县(市)、区科协章程。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西省科协。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科协代表大会通过施行。
(2005年4月13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